政府退的增值税还要再交税?会计惊呼,这笔钱处理错了要补税!
“王会计,税务局刚退回来那笔30万的增值税,我看账户上已经到账了,这个月利润看着能好看不少啊!”张老板看着银行短信,乐呵呵地走进财务室。
王会计一听,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放下手里的凭证:“张总,这笔钱...可能不能直接算成咱们的利润啊!弄不好,年底还得给税务局补交一笔企业所得税呢!”
张老板的笑容瞬间僵住了:“啊?政府退回来的钱,还要再交一次税?这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吗?”
天上掉的“馅饼”?企业所得税才是关键
是的,老板们最关心的往往是这笔钱**最终能不能装进自己口袋**,增值税返还是否要交税,核心就在于它**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并非简单的“要”或“不要”,而是需要看这笔钱的性质和你打算怎么用它!根据国家财税部门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这段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政府返还给你的增值税,在税务局的眼里,默认就是你的收入! 它跟你卖产品赚的钱、提供服务收的钱一样,原则上都得老老实实计入当年的利润总额,然后乖乖缴纳25%(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救命稻草:专款专用就能免税?
看到这里,王会计和张老板是不是要绝望了?别急!政策往往留有“后门”,财税[2008]151号文后面紧跟着一个非常重要的“: >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紧接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什么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做了详细说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专款专用: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独立核算: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严格区分: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键来了! 如果你拿到的这笔增值税返还,是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特定项目发展(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而给予的、带有明确指定用途的补贴或奖励,并且你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单独核算),那么恭喜你!这笔返还的增值税,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利润总额里扣掉,暂时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本身:返还环节不再“雪上加霜”
理解了企业所得税的关键点,再来看增值税本身,问题问的是“增值税返还要交税吗”,那么这笔返还的钱,本身还要不要再交一次增值税呢?答案很明确:不需要!
- 增值税返还,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把你之前多交或者按规定应退给你的税款,还给你,它本身不是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 在增值税的征税逻辑里,没有“对退税再征税” 这一说,税务局不会因为你收到了退税,就认为你产生了一笔新的“销售额”而让你再交一次增值税。
简单说:增值税返还这笔钱本身,不会产生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地方政府的“小灶”:特殊补贴的免税通道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地方政府有时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财政扶持或奖励政策**,这些钱可能名义上叫“产业发展资金”、“落户奖励”、“经济贡献奖励”等,但其资金来源往往与当地企业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挂钩。这类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或奖励:
- 可能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有特定文件、有管理要求、你能单独核算),那么同样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 也可能地方政府文件里没有特别指明专项用途,或者企业无法满足单独核算等要求,那么这笔钱就需要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点提示: 企业收到任何形式的政府返还款、补贴、奖励时,务必第一时间索要并仔细研究相关的政府红头文件!看清楚文件里有没有规定这笔钱的用途?有没有要求企业必须专款专用?这是判断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的关键证据!
会计处理不当?小心税务风险找上门!
现实中,很多企业容易踩的坑是: 1. **想当然免税**:一看到是“政府退税”或“补贴”,就默认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甚至冲减成本费用,年底汇算清缴时也不做调整。 2. **专款不专用**:即使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钱一到账,转头就用于发放员工奖金、购买老板的豪华轿车或者日常经营开销,完全忘记了文件要求的特定用途。 3. **核算一团糟**:没有对这笔资金和其产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清晰的账务处理,无法向税务局证明你确实专款专用。后果很严重:
- 如果你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者符合条件但未专款专用(比如用研发补贴买了老板的奔驰车),税务局会要求你将这笔返还款全额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 即使当初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了,但后续支出不符合规定用途,那么这笔支出(比如买奔驰车的钱)在税务上不能算作成本费用扣除!之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也需要重新计入发生支出的纳税年度(比如买奔驰车的当年)的收入总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当于“秋后算账”,两头吃亏。
老板和会计必知的实操要点
1. **先问“为什么退”**:收到增值税返还,别光顾着高兴,立刻搞清楚返还的原因!是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是安置残疾人退税?是资源综合利用退税?还是地方政府基于税收贡献给的奖励?**不同原因,税务处理天壤之别!** 2. **死磕“红头文件”**:务必拿到并保存好政府发放该笔资金的正式文件,逐字逐句看,里面是否指定了资金用途?是否有管理要求?这是你争取免税待遇的“尚方宝剑”。 3. **开立“专用账户”**:如果文件要求专款专用,最稳妥的做法是在银行单独开一个账户,专门存放这笔钱,所有相关的收入和支出都通过这个账户走,清晰明了,方便查账。 4. **建立“专属账本”**:在财务软件或账簿里,为这笔资金及其支出单独设立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每一分钱花到哪里去了(买设备?付研发人员工资?购买原材料?),都要有根有据,票据齐全。**核算清晰是应对税务检查的底气!** 5. **紧盯“用途合规”**:管住手!别把专项补贴的钱挪作他用,买设备就买文件允许的设备,搞研发就真搞研发,别动歪心思,否则税务风险巨大。 6. **汇算清缴“重点标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符合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了,务必在申报表中准确填报相关栏次(如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如果不符合条件,老老实实计入利润交税。 7. **拿不准?快咨询!**:政策复杂,地方差异大,如果自己判断不清,别犹豫,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主管税务机关,花点咨询费,规避大风险,值!王会计把这些要点一条条讲给张老板听,最后指着那笔30万的到账记录说:“张总,我查了,咱们这笔退税款是区里根据去年咱们交税情况给的‘经济贡献奖励’,文件我找到了,里面只说了奖励企业,没规定必须专款专用,按税法规定,这30万得加到咱们今年的利润里,一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老板叹了口气,但眼神里多了份了然:“原来是这样...看来政府给的钱也不是都能直接落袋为安啊,王会计,多亏你提醒!以后这种钱到账,咱们第一时间就得把文件翻出来研究透,该单独记账就单独记账,该交税就交税,合规经营最踏实!”
增值税返还本身不交增值税,但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全看你能否证明它是“戴着镣铐跳舞”的专款! 摸清政策、管好用途、做好核算,才能让政府的“红包”真正安全落袋,否则,它可能就是一颗包裹着糖衣的“税务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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