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退的钱算收入吗?资深财税师,不仅算,还得这样管!
“王会计,刚收到税务局退回来的一笔增值税款,这钱…算咱们公司的收入吗?要交税不?”财务小张拿着银行回单,一脸困惑,类似的问题,几乎每天都会在不同企业的财务室上演。税收返还款项,本质上属于政府给予企业的经济支持,其性质与政府补助类似,会计上需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这白花花的银子退回公司账户,究竟该不该计入收入?今天咱们就掰开了、揉碎了,把这个看似简单实则藏着“玄机”的问题讲清楚、说明白!
结论先行:税收返还,妥妥的是企业收入!
核心观点:企业从税务机关获得的税收返还(退税),毫无疑问属于企业的收入! 这不是天上掉馅饼,也不是税局发善心白给钱,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对企业多缴、错缴税款的纠正,这笔钱流入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当然要计入收入。
为什么铁定是收入?
- 钱袋子鼓起来了: 最实在的,银行账户数字增加了,企业能支配的钱变多了,这就是最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
- 有凭有据有来源: 退税不是无缘无故的,要么是你之前多交了(比如汇算清缴后企业所得税退税),要么是你符合了某项优惠条件(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要么是满足特定区域或政策条件(如某些开发区、自贸区的财政返还),每一笔退税背后都有政策或法规依据,来源清晰。
- 会计“户口本”上明明白白: 在企业的账本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这类税收返还款项,性质上通常被归类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白纸黑字写着: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常见的记账方式:
- 计入“其他收益”: 这是目前最常见也最推荐的做法,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的税款,通常就计入这个科目,它就在利润表上,属于企业的营业利润组成部分。
- 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某些特定类型的退税,比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这笔钱严格来说不算退税,但常被问到),按规定可以冲减“管理费用”,但大部分直接的税收返还,还是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 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更早的准则下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特别是与日常活动关联性不强的),也可能计入这里,它也在利润表上,影响利润总额。
重要区分:收入 ≠ 应税收入!
- 收入: 是会计概念,范围广,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收返还完全符合这个定义。
- 应税收入: 是税法概念,特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交税”的那部分收入,关键问题来了:税收返还这笔“收入”,要不要再交一道企业所得税?这才是真正的“坑”!

核心难点:税收返还这笔“收入”,还要再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才是老板和财务真正关心的问题:“税局刚退给我10万,转头就让我为这10万再交2.5万的企业所得税?这不是耍我吗?”别急,答案没那么简单粗暴!
核心规则:税收返还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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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要交税的情形(最常见):
- “普惠型”退税/返税: 最常见的就是各类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增值税款。
- 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发现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税局退回多缴税款。
- 误收退税: 税局发现收错了税(比如适用税率错误、计算错误等),把多收的税款退还给企业。
为什么这些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原则上都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税法明确规定了“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有个关键限定条件: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而我们日常接触的大部分税收返还(尤其是上述列举的),
- 要么是直接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如增值税条例、资源税法等)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软件产业政策)产生的。
- 要么是纠正企业多缴或税局误收的税款(本质是归还企业的钱)。
- 它们通常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这个“护身符”。不满足“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 这些税收返还,应作为应税收入,并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到退税时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这个金额自然就体现在利润总额里了。
- “普惠型”退税/返税: 最常见的就是各类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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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可能不交税的情形(较少见且条件苛刻):
- 满足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如果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返还”(严格说这更像是地方财政奖励或补贴),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来源: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用途限制: 最关键的是,这笔钱有明确的、限定死的用途,且这个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特定目标(比如只能用于研发、购买环保设备等),并且这个规定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 特定免税政策: 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有专门针对某项返还收入的免税政策(非常罕见)。
现实情况: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常承诺各种“税收返还”或“财政奖励”,但实践中,要完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尤其是最后一条关于“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难度极大! 很多地方性的“返还”或“奖励”,即使要求企业专款专用,但因缺乏顶层设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批准),绝大部分仍需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切勿轻信“返还免税”的承诺,务必以税法规定和官方文件为准。
- 满足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如果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返还”(严格说这更像是地方财政奖励或补贴),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账务处理与税务申报:别让“到手鸭子”飞了
明白了性质,关键还得会做账、会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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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账(示例):
- 情景: 某软件公司收到税务局退回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100,000元。
- 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0 (或 营业外收入 - 政府补助)
- 为什么? 这笔钱增加了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了当期的收益(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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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企业所得税):
- 这笔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的 100,000元,自动包含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中。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第13行“利润总额”等,会包含这笔收入(具体在哪一行取决于会计科目设置和报表取数逻辑,但最终都汇入利润总额)。
- 关键点: 在正常情况下(即该返还不属于前述不征税收入情形),不需要做任何纳税调整! 利润总额里包含了这10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然就包含它了,按25%(或适用税率)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即可。
- 如果企业能证明该返还属于不征税收入(难度大):
- 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进行调整:
- 找到“(八)不征税收入”行次。
- 在“账载金额”列填计入账的金额(100,000)。
- 在“税收金额”列也填写100,000(因为税法允许不征税)。
- 在“调减金额”列会自动计算出100,000(表示从利润总额中把这10万减掉,不作为应税收入)。
- 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进行调整:
企业实操建议:算清账、管好钱、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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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性质,源头抓起:
- 收到任何一笔来自税务或财政的款项(退税、返还、奖励、补贴等),第一时间搞清楚它的“官方名称”和依据的政策文件号! 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还是“XX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依据的是财税[XXXX]XX号文?还是地方政府的XX办法?
- 向拨付部门索要正式的红头文件或书面说明,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要求,这是后续判断是否应税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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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核算,分门别类:
-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记账,大部分税收返还计入“其他收益”是稳妥选择。
- 如果地方返还声称有专项用途(即使可能最终不免税),也务必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甚至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清晰记录该资金的收支流水。 这是证明你合规使用(如果将来有争议)或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如果可能)的重要证据。“其他收益 - 地方财政软件产业返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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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慎之又慎:
- 默认原则:除非有确凿证据(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四要件),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并入当期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于地方性财政返还/奖励: 务必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提供所有相关文件,明确询问该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应税 or 不征税?)。不要仅凭地方政府或招商部门的承诺做判断! 税务风险最终是企业自己承担。
- 留存证据: 保存好退税/返还通知书、银行入账凭证、相关政策性文件、与政府部门沟通记录、税务咨询意见等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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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政策,动态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时有更新,地方财政政策也可能变化,财务人员要保持对政策的敏感度,及时了解变化,评估对已取得或预期取得返还收入的影响。
真实场景“避坑”指南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如果收到的研发相关财政补贴(可能包含部分形式为“税收返还”的)计入了“其他收益”而非“营业外收入”,这笔钱会影响销售收入(总收入)的基数! 可能导致比例不达标,企业需要仔细评估核算方式对关键指标的影响。
- 地方财政返还的“免税”陷阱。 某制造企业被招商到某园区,承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并口头说“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申报企业所得税,三年后被税务稽查发现,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企业申诉,但无法提供证明该返还满足“不征税收入”四要件的文件(特别是国务院层级的专项用途批准),最终损失惨重。
- 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 企业代税务局向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会按扣缴税款的一定比例返还手续费,这笔钱:
- 会计上: 可以计入“其他收益”,也可以选择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此时冲减“管理费用”)。
- 税务上: 无论会计如何处理,这笔返还本身需要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非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部分符合特定免税规定,但实务中较难操作),这是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应税点。
结尾点睛:
税收返还,是政府调节经济、鼓励产业、纠错让利的重要工具,它确实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能有效改善现金流,降低税负感。“收入”的身份板上钉钉,“免税”的美梦却往往难圆。 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笔“意外之喜”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的“大考”中再走一遭。
财务人员面对退税返款,切莫被喜悦冲昏头脑。务必深挖款项来源,细究政策依据,明辨是否应税,规范核算申报。 该入账的入账,该交税的交税,只有在透彻理解规则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让这份来自税局的“红包”,安全落袋,为企业发展增添动力,而非埋下未来的税务隐患,税收返还这潭水,看似平静,实则暗藏玄机,唯有专业和谨慎,方能行稳致远。
下次再看到银行账户里税务局打来的退款,财务小张们可以自信地告诉老板:“老板,钱到账了,是收入!咱们得盘算下,下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可能要多交点啦!” 老板的笑容,可能得稍微收一收了——但合规带来的安心,才是企业真正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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