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收返还款,会计别急着入账!税局盯着这笔钱交企业所得税?税屋揭秘!
“王会计,好消息!咱们申请的那笔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款到账了,有80多万呢!”销售总监兴冲冲地推开财务室的门。
王会计接过银行回单,脸上却不见喜色:“返还是好事,可这笔钱…恐怕得交25%的企业所得税啊。”
销售总监一脸错愕:“啥?政府退给我们的钱,还得再交回去一部分?这算怎么回事?”
天上掉的“馅饼”?税收返还种类多,税务处理大不同!
别急着下结论!税收返还,听起来是政府“还钱”给企业,但它是否构成企业的应税收入,真得掰开了揉碎了看,常见的“返还”主要有这几类:
-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 典型例子: 软件企业超3%税负部分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 税务性质: 这是直接减免你增值税负担的一种方式,政府不是凭空送你钱,而是把你多交的或者按政策该少交的增值税,退给你。
- 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键点来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可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款项,通常不符合这个“规定专项用途”的条件。
- 这类增值税返还,需要并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道理很简单,它减少了你的增值税成本,相当于增加了你的利润来源。
-
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或“财政扶持/奖励”:
- 典型例子: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承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如留成40%),按一定比例(如70%)返还给企业作为奖励。
- 税务性质: 这通常是地方政府基于自身财政权限和招商引资政策给予企业的一种财政补贴或奖励。
- 企业所得税处理: 这是最复杂、争议最多的一类!
- 核心看文件依据和用途要求:
- 如果地方政府在拨付文件(红头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该项资金的专项用途(比如只能用于研发、购买设备、扩大再生产等),并且企业能提供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建立了单独的核算制度,那么它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 如果地方政府仅仅是以“税收奖励”、“发展扶持资金”等名义给予企业,没有规定具体、特定的专项用途,或者虽有规定但企业实际是自由支配的,那么这笔钱很可能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实践中的难点: 很多地方政府的返还政策缺乏规范的、符合税法要求的专项用途规定文件,税务局在认定时往往从严把握。
- 核心看文件依据和用途要求:
-
其他政府补助性质的返还:
- 比如某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专项补助,可能名义上也叫“返还”,其税务处理严格遵循财税[2008]15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不征税 ≠ 免税: 即使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这笔钱形成的资产(如设备),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5年(60个月)内未使用完毕,剩余资金也要重新计入应税收入。
- 比如某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专项补助,可能名义上也叫“返还”,其税务处理严格遵循财税[2008]15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会计怎么记账?直接影响你的税负!
会计处理是税务处理的基础,直接影响这笔钱要不要交税、什么时候交税!
-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 标准做法:
-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或贷:营业外收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 收到时:
- 税务影响: 因为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自然就增加了当期的利润总额,必然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最普遍也最合规的做法。
- 标准做法:
-
可能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如某些有专项用途的地方返还):
- 标准做法:
-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 实际发生符合规定的支出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
- 收到时:
- 税务影响:
- 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不增加当期利润,暂时不交税。
- 等到资金实际用于规定用途(比如买了设备),才从“递延收益”转入损益(“其他收益”等)。如果该资金被税局认定为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转入损益的这部分就不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符合条件,转入时就需要交税。
- 关键点: 即使作为不征税收入,用这笔钱买设备计提的折旧,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税会差异需做纳税调整)。
- 标准做法:
-
会计处理不当的隐患:
- 如果把本应计入“递延收益”核算的、可能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资金,直接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那么税务局会默认你将其作为应税收入处理,要求你当期就交税,即使你事后想争取认定为不征税收入,操作也会非常麻烦。
- 如果计入“递延收益”的资金,最终被税局认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在资金实际支出(转入损益)的年度,或者5年到期未用完的年度,这部分资金就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税屋警示:这些坑,企业千万别踩!
-
“政府返的都不要税”?—— 大错特错!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除了极少数符合严格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大部分税收返还(尤其是增值税返还和地方无专项用途的奖励)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把“返还”等同于“免税”是危险的。
-
只看金额不看文件?—— 后患无穷! 收到地方财政返还/奖励,必须索要并仔细研究拨付文件!文件是否来自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或政府?文件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资金的具体、专项用途?没有这些关键文件支撑,想作为不征税收入几乎不可能,别光顾着数钱,忘了要“护身符”!
-
会计科目随便记?—— 自找麻烦! 会计处理是税务认定的基础,该进“递延收益”的进了“营业外收入”,等于主动承认这是应税收入,想翻盘难度陡增,财务人员务必清晰判断资金性质,选择正确的科目核算。
-
“递延收益”=“保险箱”?—— 未必! 计入“递延收益”只是第一步,要最终享受不征税待遇,必须确保资金完全用于文件规定的用途,并且做好清晰的单独核算(专账或辅助账),凭证要齐全,否则,税局检查时一句“用途不符”或“核算不清”,就能推翻你的不征税主张。
-
轻信地方政府“包免税”承诺?—— 风险自担!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可能会口头承诺返还的钱“不用交税”,但请注意,最终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在税务局,地方政府的承诺如果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税务局是不会认账的,企业最终还是要按税法来,别让空头支票坑了你。
资深财税师给你的实用锦囊
-
拿到钱先“验明正身”: 无论什么名义的“返还”到账,第一件事不是高兴,而是搞清楚:这钱是什么性质?依据哪个政策文件来的?文件中对资金用途有明确规定吗?拿不到清晰文件,务必向拨付部门追索。
-
会计处理务必谨慎:
- 增值税返还(即征即退等): 老老实实进“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做好交税准备。
- 地方财政返还/奖励: 如果有县级(含)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且规定了专项用途,暂时计入“递延收益”,并立即建立专账核算,如果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文件,建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避免日后争议和滞纳金风险。拿不准? 务必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
“递延收益”资金严加看管: 计入“递延收益”的钱,必须专款专用!每一笔支出都要对应到拨付文件规定的用途上,保留完整合法的凭证(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内部报销流程要特别标注资金性质来源。
-
汇算清缴主动调整:
- 对于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返还,正常申报纳税。
- 对于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递延收益”资金:
-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收到的金额填报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栏次进行申报。
- 必须将用该资金形成的资产(如设备)对应的折旧或摊销额,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进行纳税调增! 这是很多企业遗漏的关键步骤,会导致少缴税款和风险。
- 如果5年内资金未用完或用途改变,剩余部分要在到期年度计入应税收入。
-
与主管税局保持沟通: 对于地方财政返还,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建议在收到款项后或进行税务处理前,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沟通,带上相关文件,说明情况,了解税务局的执行口径,提前沟通能有效规避风险。
税收返还是否交企业所得税?答案绝非简单的“是”或“否”,它像一道复杂的财税考题,答案隐藏在政策文件的字里行间、在资金拨付的红头章印里、在会计人员谨慎选择的科目中、更在企业对专款专用的严格自律里,增值税返还?基本要交!地方奖励?文件用途是关键!会计处理是根基,汇算调整莫忘记,别让到手的“返利”,变成税务风险的“暗礁”,吃不准?让专业财税师帮你掌舵,在政策的河流中行稳致远。

专业税筹师定制税务筹划方案!
复制微信号